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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工作效率还需进行科学管理

发布时间:2016-06-17  来源:中国公共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。然而,无论企业还是机关,无论体制外还是体制内,加班都是“家常便饭”。2016年6月17日,人民日报刊文三问过度加班:只争朝夕就要牺牲休息日?受到全国民众的关注。

  加班,是每一个单位职工的共同烦恼。适当的加班本也无可非议,但一些单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经常加班,使干部职工失去了较多的休息时间,影响了家庭和睦而怨声载道。
任务重、时间紧、人手少会造成加班,对工作精益求精、精雕细琢有时候也需要加班。如文中韩轩说,现在工作难找,有一个稳定的饭碗不容易。虽然总是加班,但公司会按时发加班费,这比很多单位强。这在全国来说确实是不多的表现。很多单位是加班加时不加钱,领导叫干你就得干。今天不加班,明天就别上班。因此很少有员工愿意跟公司就加班问题讨价还价,只要还打算在那儿工作,就得忍着。

  造成加班的原因很多,笔者认为,首先是管理缺乏科学性。领导对各项工作心中无数,不清楚每一项工作的情况,工作安排不合理,造成了在工作分配上忙闲不均,致使有的职工无事可做,而有的职工却时常加班。其次是盲目决策无效率。一些工作由于领导在安排时分析和考虑不全面,缺少沟通,没有考虑到每天的工作时间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,更不考虑别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要的时间,开口就要,闭口就到,让职工加班完成后却不能利用,工作没有效率。再次是人手少工作量大。一些单位由于平时工作人员少,在遇到一些突发性的工作业务时,不增加工作人员,依然把增加的量强加在现有人员的身上,让其不分昼夜地工作,疲劳作战,让职工难以接受。最后是有法不依权力超越法律。《劳动法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了具体规定,但由于我国就业岗位少,人手多,竞争激烈,加之缺少监督机制,一些企业置法律于不顾,通过减少劳动成本、增加职工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来获取企业的最大效益,一些领导还用“五加二”、“白加黑”的工作模式来要求所有员工,使依法治国在其单位内部成了一个真空地带。

  没有适当的休息,就不会有更好的工作,更不会有较大的效益。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人,要时刻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,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。只有科学的决策和管理,合理地分配工作,劳逸结合,才能集聚人心,才能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,工作效率才能提高了。(作者:李晓)

中国公共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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